茅以升纪念馆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二节 秘书处

第三节 管理层

第四节 专家委员会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茅以升纪念馆是于2006年建成的集展览、科普教育为一体的现代博物馆。茅以升纪念馆充分弘扬茅以升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起到教育、示范和引领作用,先后获得“镇江市全民科学素质教育基地”“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全国公路科普教育基地”“九三学社全国传统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荣誉称号。为进一步提高、扩大茅以升纪念馆的社会影响,发扬茅以升精神,加强茅以升纪念馆管理,促进和保障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馆名称:茅以升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本馆住所:镇江市丹徒区世业洲大桥公园内。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馆长为本馆法定代表人。

登记机关: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文旅局。 

本馆性质: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本馆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保管、陈列、宣传、研究茅以升相关历史藏品。

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陈列、宣传、研究茅以升相关历史藏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及科技奖励管理相关工作;

(五)提供纪念馆相关的文创产品等多元化服务;

(六)配合、资助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相关业务;

(七)符合本章程的纪念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

(一)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茅基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10000791606585K

(二)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大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204XC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行使监督职能,监督本馆运行;

了解本馆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馆财务会计报告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十一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茅基会负责指导弘扬茅以升精神;润扬大桥负责本馆开办与运营的经费保障,提供必备的办馆、办公保障条件;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在本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办馆资金与相关资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 理事会是本馆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 本馆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成员应包括:举办单位代表各2名(含副理事长名额)、政府部门代表1名、专家代表、社会代表茅以升家属代表(担任常务理事或以上职务及相关方代表。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确保本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批准本馆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执行;

(七)审议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纪念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纪念馆计划的执行;

(八)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定纪念馆财务预算支出和资金募集,保证纪念馆的财务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十)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秘书长馆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一)听取馆长工作报告,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纪念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纪念馆的各项功能;

(十)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副理事长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一)至(五)相关职权,但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分别提名并协商一致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分别提名并协商一致产生候选人,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十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提名秘书处秘书长、馆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

(五)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

(六)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参加,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秘书长提名,批准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二)根据馆长提名,批准副馆长;

(三)根据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批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其他应当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事项或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事项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政府部门代表理事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二十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二十一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桥梁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理事所在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实施捐赠,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五)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负责本馆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馆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产生;副馆长由馆长提名,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产生。其他管理人员由馆长任命。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纪念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本馆其他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按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节 秘书处(茅以升(长三角)研究院)

第四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组织茅以升纪念馆战略研究、学术研究及文化交流,围绕弘扬茅以升精神、行业科技自立自强和扩大行业影响力,组织相关咨询、科研、技术交流、产品博览会和相关科技奖励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秘书处在南京设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批准。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秘书长根据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四十二条 本馆设茅以升(长三角)研究院,承担研究、对外宣传、沟通、交流职能,和秘书处合署办公。研究院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

第四十三条 茅以升(长三角)研究院可根据需要下设部门。

第四节 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茅以升纪念馆的学术研究及交流,研究茅以升精神、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动态,跟踪在桥隧建养护理论和学术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及专业科学技术水平现状,对专业领域、专业技术发展提出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四十六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本馆人员的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纪念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纪念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念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纪念馆声誉,维护纪念馆利益,遵守纪念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五十条 本馆坚持纪念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五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开办资金为500万元。鉴于本馆为公益机构,当收入渠道不足,账面余额低于200万元时,为保证纪念馆正常运行,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应及时补足开办资金。

第五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申请独立财务账号,捐献、馈赠以及技术服务类收入,可用于技术研究交流和文化推广办公、差旅、咨询等支出,并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举办单位润扬大桥另行设立预算,负责纪念馆的日常水电支出、场馆修缮、设备维养更换等。

第六十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五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纪念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九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4   4 3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分享至: